一、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
二、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例如: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三、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
四、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撤销之诉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另外,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五、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
(1)离婚判决书或登记离婚协议中遗漏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判决离婚或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5)离婚判决书对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分割,判决条件成熟时另行起诉的。